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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电商:从“主播”到“经营者”,监管与利益的碰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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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涛分析,直播电商生态的复杂性在于“利益冲突”。平台、主播、商家和消费者在各自追求利益的过程中,都存在着权力和责任上的分歧。例如,平台为了推广自身服务,可能对主播要求更高;主播则希望获得更多收益,并通过“流量变现”来实现自身目标。而商家则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,才能最大化产品推广效果。

随着直播电商的迅速发展,监管部门也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和完善。近五年,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.5倍,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.1倍。这凸显了直播电商行业发展与规范之间的矛盾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新修订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,明确将“在网络社交、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”纳入监管范围,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,例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。

对于主播的责任,需要明确他们的角色。一般情况下,主播参与商品销售过程,扮演广告代言人、广告发布者或实际销售者三种角色,而具体情况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。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开过一例将主播认定为经营者的司法判决案例,该判决表明直播带货行为也可能涉及经营行为,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近年来,监管部门和法院对直播电商的规范性不断加强,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,并通过各种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,例如“黑平台”的整改、主播资质审查等,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。

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,直播电商行业将朝着更加成熟、规范的方向发展。然而,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,例如如何平衡利益分配、如何促进公平竞争、如何维护主播权益等问题。